发布日期:2022-11-22 总浏览:
(一)监管用房:在两条货车通道的中间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宽度不少于3米。
(二)办公用房: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性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内应有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办事大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办事流程等方便企业办理业务的设施。在*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可开展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临时办公室。
(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对特殊区域实行24小时监管和通关,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休息用房。
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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